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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玉林12月24日電(陳華 林浩) 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通報,玉林中院近日對原北流市常務副市長李石良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,以受賄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,並處沒收財產35萬元;對李石良退出的受賄所得104.3萬元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  玉林中院審理查明:2008年至2013年期間,李石良利用其擔任北流市委組織部部長及北流市委常委、副市長的職務便利,先後為鄧某等10人謀取利益,共收受上述人員錢財合計人民幣104.3萬元。
  玉林中院認為,李石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了受賄罪。李石良歸案後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認罪態度好,且退出全部贓款,可從輕處罰,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
(原標題:廣西北流原常務副市長受賄百萬 全部退贓獲刑十年)
編輯:SN1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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